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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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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西充商会

联系人:崔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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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西充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 贵州省西充商会(英文名称:Guizhou chamber of commerce for Xichong,英文缩写:GCCX)。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西充籍在黔工商界经营多年、有社会影响力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自愿结成的联合性的非经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交流、协作、发展、服务”,既团结全体西充在黔企业,使之沟通信息、交流经验、互通有无、资源共享、协作发展、提供服务;商会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引导西充籍在黔企业遵纪守法,参与社会公益和光彩事业组织会员发挥综合性群体的优点吸引多的西充企业和商人来贵州发展: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认真履行统一战线民间商会职能,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纲领,坚持公有制经济为体。多种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为会员服务、为使我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生健康成长、为实现贵州又好又快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贵州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贵州省工商业联合会。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是贵州省贵阳市。

第二章  加强党的建设

第七条  本团体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八条  本团体党组织是党在本团体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作用,基本职能是保障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团体发展、建设完善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九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十条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引导会员自觉地把自身企业的发展和国家的发展结合起来,把个人富裕和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结合起来,把遵循市场法则与发扬社会主义道德结合起来,积极参加国家经济建设,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使社会各项事件发展;

(二)发扬自我教育的优良传统,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加强和改变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企业文化建设,提倡爱国、敬业、诚信、守法、引导会员创建社会主义公私观、信用观、义利观和法制观,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时间的建立者;

(三)代表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设;

(四)引导会员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参与“光彩事业”,致富思源、富而思进,扶危济困,义利兼顾、德行并重,发展企业,回赠社会;

(五)为会员提供信息和科技、管理、法律、会计、审计、融资等咨询服务;

(六)开展工商培训,帮助会员改进经营管理,完善财会管理、照章纳税,提高生产技术和产品质量;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会员举办和参加对内对外展览会、交易会,组织会员出国、出境考察访问,帮助会员开展市场;

(八)为会员提供有关证明,协调关系,调解经济纠纷;

(九)承办委托事项。

第四章  会  员

第十二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凡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西充籍在黔工商企业,可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

第十三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具有的影响;

第十四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团体服务;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八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1年以上不交纳会费、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公告。

第十九条  会员退会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二十条 本团体的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其他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长不超过1年。

本团体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不少于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

第二十二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2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2;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的1/3。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领导干部经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

第二十六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

(八)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其他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其他事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条  理事会选举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但负责人的选举和罢免不得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会长认为必要或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应召开临时理事会。

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不履职或不能履职的,由1/3以上理事提议并推举1名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并主持理事会;罢免会长的,由提议召开理事会的联名理事推举1名提议理事召集并主持理事会。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负责人从理事中产生。负责人不得超过理事人数,且设会长1人、常务副会长1人、副会长不超过10人、秘书长1人。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且不得由会长兼任;

(四)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五)领导干部经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不同情况,经理事会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并主持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第四十一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和会员大会;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八)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二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监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设监事3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样,期满可以连任。

本团体设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设主席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会主席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样,期满可以连任。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本团体章程或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六章   罢  免

第四十六条   符合以下至少一项条件的,可启动理事、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的罢免程序:

(一)1/3以上理事书面联名提议,并提交提议理事签名的提议函。

(二)1/2以上监事书面联名提议,并提交提议监事签名的提议函。

(三)1/5以上的会员提议,并提交提议会员签名的提议函。

(四)职务的罢免均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并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启动罢免程序的会议纪要及相关材料均应向全体会员公开,存入本团体档案备查并按有关规定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七章  补  选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需补选的,其候选人应是本会理事,召开会员大会进行补选。

第四十九条 召开理事会进行补选的,监事应列席会议,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不履职或不能履职的,由1/3以上理事提议并推举1名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并主持理事会。

第五十条  召开会员大会进行补选的,由当届理事会负责,并按照选举程序进行选举。

第五十一条  补选理事、监事的,其候选人由理事会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后,经会员大会投票选举产生。

第五十二条 补选后按规定办理相关档案文件的录入和备案工作。

第八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团体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还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经费主要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八条  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障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团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九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条  本团体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还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第六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二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六十三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在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前还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十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六十四条  本团体有以下情形,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六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六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七条  本团体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得在成员中进行分配,应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0年9月20日第 二届第一 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理事会。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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